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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书的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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