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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考核、核验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规定的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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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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