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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1、破产程序的终了。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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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1、破产程序的终了。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2、对破产企业的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3、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以前的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向债权人提出和解。这种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方一致为条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一致,还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才能成立。法院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下:1。破产程序终止。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将被暂停,破产程序将没有终止,这对破产企业非常不利。由于企业一旦处于破产过程中,就没有人敢与他们发生业务关系,他们的融资、产品销售等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已经达成破产和解,但如果只是暂停破产程序,企业就不可能再生。因此,破产和解的效力应该使破产程序结束,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然必须处理以前破产程序的剩余事务。2、破产企业的有效性是基于破产和解的有效性。破产程序结束时,破产企业将恢复对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下限制管理处分权,破产企业必须服从这一限制。例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如果破产企业违反限制,将被视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但为了使各财产设定的管理处分权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房地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必须具备登记等抗辩要求。3、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将根据破产和解条件改变。比如有延期.免除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对破产债权人有利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以达到所有破产债权人。因此,所有参与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无论是否同意)和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都将被改变。4、保证人等的破产和解效力不能超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物上抵(质)押权人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迟和免除,破产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原内容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但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在破产和解条件范围内承认该权利的行使。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保全诉讼裁定书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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