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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解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1-11-1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向债权人提出和解。这种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方一致为条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一致,还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才能成立。法院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下:1。破产程序终止。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将被暂停,破产程序将没有终止,这对破产企业非常不利。由于企业一旦处于破产过程中,就没有人敢与他们发生业务关系,他们的融资、产品销售等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已经达成破产和解,但如果只是暂停破产程序,企业就不可能再生。因此,破产和解的效力应该使破产程序结束,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然必须处理以前破产程序的剩余事务。2、破产企业的有效性是基于破产和解的有效性。破产程序结束时,破产企业将恢复对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下限制管理处分权,破产企业必须服从这一限制。例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如果破产企业违反限制,将被视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但为了使各财产设定的管理处分权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房地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必须具备登记等抗辩要求。3、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将根据破产和解条件改变。比如有延期.免除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对破产债权人有利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以达到所有破产债权人。因此,所有参与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无论是否同意)和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都将被改变。4、保证人等的破产和解效力不能超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物上抵(质)押权人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迟和免除,破产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原内容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但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在破产和解条件范围内承认该权利的行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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