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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点: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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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包括: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超时用工、超时支付工资等)。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承担社保待遇赔偿的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或者因为这部分员工想要获得更多的报酬也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情形(如工伤),则用人单位仍须按照前述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社保待遇赔偿。 3、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能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这多个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关系,若是不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正如上文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相较之全日制用工成本更低、灵活性更强。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其他非全日用工的相应证据;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用工之实。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较之劳务关系风险更小。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发生人身意外,雇主需要依法承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责 任较工伤赔偿要重。非全日制用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主要原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3、工伤 用人单位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甚至,在未订立书面协议、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双方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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