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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尽管有几大优点,即用工低廉和用工灵活性高的优点。但是,它的弱点也是非常突出的,即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我们不能设想说某一个员...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包括: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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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尽管有几大优点,即用工低廉和用工灵活性高的优点。但是,它的弱点也是非常突出的,即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差。我们不能设想说某一个员工他最理想的工作就是找到一份在某单位每天工作两小时,拿着很低的工资的工作,而且企业还不给他上保险,还可以随时让他离开工作岗位。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追求这种工作。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点: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江苏省的规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只是工作时间、计薪方式等方面有所特殊,在具体工作时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且这部分内容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所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三、社会保险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包含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会发现根本无法为非全日制用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这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制与法律规定并未接轨。在这样的情形下,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超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可以转化为全日制用工关系,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很常见的现象。 第一,如果在工作中偶尔某一天或几天超过法定四小时的,但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平均不超过四小时的,或者即便超过平均四小时,但超过幅度较小,应当还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如果超过的时间过于频繁,成为常态,则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好是控制在每日四小时以内,避免转化为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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