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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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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对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相互勾结通谋实施、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行为结果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无效。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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