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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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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3、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4、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的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也没有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所代理的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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