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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部分业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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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建议;行使投票权;享有被选举权;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各类服务资金的使用权;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把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成为住建局,性质一样。
有业主因为家中被盗,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选择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这种方法是不妥当的。被盗造成财产损失和拖欠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的内容不只包括安保义务,还包括其他很多内容,所以即使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与不足,在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如果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发生失窃事件,业主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如果确实存在物业公司履行安保职责不到位的情况,要积极跟物业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消极地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应对。如果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不利于其他已缴纳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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