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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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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管局物管科。 2、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企业管理及收费,物业企业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企业,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的房管局物业科,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评定和合法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是一个总负责的部门。工商、税务、卫生、安监、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分别对物业公司相对应的工作承担监督指导和管理义务。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对物业公司的部分日常事务也有一定的监督指导权,比如城管、城建科等。依据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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