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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下达至取用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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