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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不属于增值税范畴; 2、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
按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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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看你之前抵扣了吗,抵扣就按照17,没有抵扣可以两个选择,开普票3的税率按2来交,来专票3按3来交,对方可以抵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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