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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在起诉时连同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一并交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说明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当事人不能出庭,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代表代理人是否离婚,也不能代理人对相关实体权利的处分发表声明。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代理人,只能是一般授权。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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