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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抚养能力后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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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可以要求继子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而《民法典》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我国有多部门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同时,这种义务是不因放弃继承而免除的。
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市民孙女士问: 1990年,我和万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万山。1996年4月份,我和丈夫万某协议离婚,儿子万山归我抚养。现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的再婚丈夫在年老时能否要求儿子万山赡养? 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 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和万山之间就符合继父子关系,孙女士的再婚丈夫在年老体弱、没有生活能力时就有要求万山进行赡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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