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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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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1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二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三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1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1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 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这会导致多种国家力量对其管理,从而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不能独立的行使仲裁职能,也难以维护劳动者的真正权益。再者,仲裁人员在现实当中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兼任,其立场更加难以显示仲裁机构的公正性。 (二)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增长,人们维权的欲望和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为适应这一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工会和用人单位列入仲裁程序中来,但是由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没有独立的财政,人事等重要资源,使得其立场不够坚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影响,从而也忽视了工会跟用人单位代表,也由仲裁机构人员一方具有话事权。这种三方代表怎么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剩下的只是一个空的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也使程序变的繁琐但却不能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当初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初衷
劳动合同和社保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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