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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数份的效力认定问题

2025-01-10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存在矛盾的现象,这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对于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或遗嘱继承丧失继承权,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仅有一份遗嘱有效,则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如果有其他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这些遗产将归国家所有,或者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遗嘱,且它们的遗嘱内容不相抵触,那么各个遗嘱将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四)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且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修改后的遗嘱的效力怎么认定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关于推定撤销或变更遗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嘱被撤销或变更了。当然,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不合法,则要对以前所立遗嘱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应依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嘱,则应依其中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遗产。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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