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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所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分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工资由总公司发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
根据《〈〉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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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总公司对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其工资支付由总公司承担的话,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总公司签署,保险和公积金等也同样是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的,这种管控模式一般是应用于总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设的分支机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决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有: 1,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总公司授权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职工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是总公司,劳动者与总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该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如果与总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在分公司上班的,实际上属于由总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这并不会影响到职工和总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分公司可能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也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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