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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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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但是在中午下班后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摔伤,没有离开厂区,尚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去食堂就餐也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场所的合理外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但是在中午下班后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摔伤,没有离开厂区,尚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去食堂就餐也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场所的合理外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纺织厂女工王小姐说,她平时都在工厂食堂进餐。有一天上班时,她发现皮肤红肿、瘙痒,到医院被诊断是皮肤过敏,怀疑是中午在饭堂吃虾引起的,为此花了不少医疗费。王小姐认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不是说在单位食堂吃饭得病算工伤吗劳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王小姐这种情况虽然有可能是在单位食堂就餐引起的,但显然不属于急性中毒。这位负责人解释,“视同工伤”的情况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积劳成疾不算职业病某电脑公司的伍先生说,最近他因心包积液住院治疗。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伍先生回想起3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他说,肯定是因此而积劳成疾,应认定为工伤。某电脑公司的程序员陈先生说,他得了颈椎病,整天对着计算机,本来的近视现在又加深了,最近又得了痔疮病。陈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属职业病,应该认定为工伤。对这些问题,劳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共有10类115种,凡不是职业病目录中的病,都不属工伤保险范围。伍先生和陈先生的情况都不在目录范围内,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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