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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要求。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
可以,加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决定,任意一方都不能单当面的要求对方加班。所以用人单位是有权利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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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个体有权利对这种侵害自己劳动权的行为说不,但是现实语境却不能够让公务员们能大胆的拒绝来自上级领导的额外加班任务,原因很简单,职务的升迁和前途,都攥在领导手里。 公务员不敢拒绝加班,说白了是权力任性的一个表现。其实公务员双休日被随意挤占挪用,基本上是需要当地一把手拍板决定的,这也体现了某些地方官在日常工作中的“长官意志”和“官本位”意识比较严重,个人执政风格浓厚,不尊重《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其实也凸显了个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依法行政。 公务员双休日取消只是权力任性的一个方面,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方面,规制这种任性,还是要加强对地方一把手权力边界的界定,不能让其任意所为,给地方一把手的权力“减肥”,也是能让大家工作起来轻装前进的前提。
不合法,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加班自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 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外进行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来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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