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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土地管理法》第69条使用了“土地违法行为”、第66条使用了”违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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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土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土地违法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土地管理法》从土地违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违法性质,将土地违法主要分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非法供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几种。从上述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一般为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通俗地说就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就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例中某地该企业占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虽然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这种合法用地手续的取得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因此也是不合法的。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占用土地经过合法的批准,但超出了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的行为。四是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在判断本案该企业是否非法占用土地时,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荒地是不是就是无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用?首先《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属于未利用地。可见,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荒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国有荒地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国有荒地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地没有确定使用权人,也不能说荒地就是无主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表现形式上就是要经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分为几个层次:(一)对土地的处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二)对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三)对非法占用土地主体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时,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还要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解释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属“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体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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