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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
抗辩权构成条件在我国包括有: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的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到期;应当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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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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