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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
对于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可以说,合同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了,但是,说到对合同的具体的理解我们却还是比较陌生的,例如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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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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