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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在98天产假中扣除);晚育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是重庆社保局的规定) 2.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职工增加12天;晚育女职工增加14天产假。
关于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社保,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关于居住证,法律未规定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自己也是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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