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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当然可以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有法定解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的,一旦条件成就后合同就解除了。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定解除,在以下的情况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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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
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如下: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
1、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2、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3、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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