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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关于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的问题

2024-11-10
在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旧贷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如下: 1. 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了解或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则除外。这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6条和第167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和第172条,若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但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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