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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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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如果前后两笔贷款并非同一保证人,则新贷款的保证人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其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 2、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一方面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追偿难度很大。 3、保证人提供担保可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 4、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互保关系。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由此推定为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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