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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有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
1、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如果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司法人员有职责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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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签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及时申请复核。 2、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如果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司法人员有职责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有权纠正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
1、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如果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时,司法人员有职责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有权纠正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出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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