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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性质有哪些?

2021-10-21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诱惑是指行为者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采取其他手段,拉拢、诱惑、诱惑、诱惑、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了金钱以外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珠宝、珠宝古董、家电房地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非物质利益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聘指标、安排城市户口、更换优秀工作、给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的生活方式、灌输性释放、卖淫荣誉等腐朽的思想,或许向他人提供毒品等。至于行为人的诱惑行为,是以语言、文字、行为、绘画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与本罪的成立无关,诱惑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实现,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者安排他人卖淫的场所和其他指定的场所。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的一切或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出租车作为卖淫场所使用,是目前犯罪的新特征。这种手段更隐蔽,更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方便是指行为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必要的东西,工具和其他条件,如为他人卖淫吹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便利条件,也是实现他人卖淫活动,容忍他人卖淫的表现开始,不能狭窄地理解本罪的容忍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关于行为者的容忍行为是自主实施,还是应该由卖淫者和卖淫者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忍期限的长短,是否有利,也不是问题。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卖淫者之间搭桥,通过中介,实现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通称拉皮。由此可见,介绍行为具有自身质量的规定性。与诱惑不同,与宽容不同。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为双向介绍,将卖淫者与卖淫者见面,或者将卖淫者带到卖淫者的住所当面介绍,但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向卖淫者提供信息,卖淫者自己与卖淫者勾结。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罪是选择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诱惑,容忍,介绍别人卖淫的行为,知道这种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嫖娼的行为人,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的存在,是否有盈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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