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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只有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结婚证,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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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只有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男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进行了结婚登记的配偶才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被法律有条件承认其夫妻事实的一种两性结合形式。事实婚姻中配偶继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六条特别规定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事实婚姻,那么国家法律承认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事实婚姻,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只能按照一般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可以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第八条 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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