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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只有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结婚证,以夫...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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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可以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第八条 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 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
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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