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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无效,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具备法效力的。 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可能会构成抢劫或者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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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欠别人钱,这个没什么不好意思让人知道的,谁都难免碰到难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又不是不还。对方正是充分利用了你怕别人知道你欠钱的弱点,威胁你再次打欠条,华债网提醒您,受胁迫写的欠条是无效或可以撤销的,但前提是你要证明受胁迫的事实,你可以通过录音或者其他办法证明这一点。但是,你之前欠的没有还清的钱还是要还的。在你筹钱期间,对方逼你不给钱就告你,那就让他们告去好了。如果你并非恶意拖延不还钱,对方还这样步步紧逼,那就告诉他爱起诉起诉,顺便告诉他一句:一旦起诉,他可能会更晚拿到钱或者一分钱拿不到,让他好好掂量掂量。(纯属个人建议)
1、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在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被撤销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可能会构成抢劫或者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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