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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赋予承租人的一种权利,但承租人可以放弃。既然在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表示承租人已经放弃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也认可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出卖房屋而不违约。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未经登记的,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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