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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征地听证程序?

2022-05-04
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指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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