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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
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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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较大的罚款;没收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产;或者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许可证等。
听证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开始,介绍出席人员;接着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然后是当事人进行辩论,提出意见;在做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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