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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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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指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了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必须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属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列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一是可以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有一些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是否组织听证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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