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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目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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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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