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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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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第一百六十八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节立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我国刑诉法释放依据是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不足的情况是可以释放的,情节轻微或者不构成犯罪也是可以释放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多达九款条例来释放犯罪嫌疑犯,法律相对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姑息任何一个人也不会冤枉一个人。针对刑事诉讼的规则,相关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我国的法制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审诉阶段来说,这个补充侦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很多时候可能是会用到这个东西的。因此,大家是一定要对这方面的知识有一个了解的。这也是为了在以后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更好的解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于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8日起施行。(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年1月18日发布,根据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文件“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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