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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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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的依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违反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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