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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对就餐的顾客有一定的安全看管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一职责,相应的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你是从事餐饮服务的,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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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唐某作为服务员,按照老板沈某得指示送快餐,是为了餐厅利益而从事的雇佣活动,由此造成你叔叔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沈某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店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然先由你们店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们店有规章制度规定,店员有重大过错造成店里损失的话,由店员向你们店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最后,由你们店出面和客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好找律师帮助签订协议书,以最大降低你们的损失。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法院也是仅仅支持医疗费等损失,不合理的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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