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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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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未交付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关于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问题。在2004年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其对批复的修改,一般对逾期付款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4年以后,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利率进行了修改,司法实践中就不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了,实践中大多数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2012年7月1日实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益通公司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率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期限,应以付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起算。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很长时间又签认了《确认函》,该《确认函》仅确认了债务本金,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未涉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仍应以付款期限届满时为计算利息损失的基准点。
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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