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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
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罪名,条是特殊罪名。r按照刑法理论,能够定特殊罪名的,必须按特殊罪名定罪。r对149条的解释:r1、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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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国家没有制定醉驾司法解释内容,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作为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对醉驾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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