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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虑的个人与项目经理签的合同有效吗,首先,在当前办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贷合同等,并导致纠纷的产生,而建筑公司的败诉率高达90%以上,最终公司为项目经理买下了大量的“付款单”。因此,如何认定项目经理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先要明确你们是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如果没有合同,付出了实际的施工工作,也是认定构成事实合同的。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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