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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遵循专人养护、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二)民航、铁路、公路、水利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恢复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实施并恢复绿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四)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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