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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半女员工被辞退合法吗

2022-07-29
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举个例子,女职工三期内,所在的分公司撤消,合同显然已无法履行,职工又不接受变更工作地点调至总公司工作,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工作已经没有了,合同又不能解除,俗话讲“只能养着”。那么“养着”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呢?似乎可以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问题是,这个规定也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相反产生了另一个与主题不相干的疑问:既然停工停产,怎么会提供正常劳动呢?既然提供了正常劳动,为什么反倒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呢?),一般的理解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支付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但该问题还涉及到产假期间不能降薪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96.7.1执行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到底如何支付尚无法定论,只能暂且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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