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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1)原户主死亡;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3)原户主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1)原户主死亡;(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3)原户主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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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家暂无明确界定,以各地出台规定为主)公租房户主去世,如果有共同承租人,且共同承租人符合配租条件,可续租。续租需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内容,需要提供新的承租人的工作合同、无房证明、收入等材料(具体以当地房管部门要求为准)。以你举例来说,则女儿A可直接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承租,对原承租的有关资料进行变更,并提供女儿A的相关证明资料即可。举例当中并没有说明女儿B是否在户口本当中,我就暂且认为她不在。如果户主变成了女儿A,能否购买此房产还需要看当地政策。据我所知,全国也还是在试行阶段,能够购买的地方不多,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需要租住满5年等。具体情况还是要以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1、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机关,是不可以过户的。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所以说,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机构所有,是不可以过户的。 2、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公租房没有产权。公租房仅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承租人变更的时候,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 3、购买的公租房,只能居住,可以继承,但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尽管您通过购买公租房成了有产者,但是您如果要出手卖的话,这套房子只能卖给政府。所以说,公租房只有居住权,并不享有过户的权利。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因此,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确定;如涉及户口问题,不属于法院诉讼受理范围,建议咨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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