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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09-17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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