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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检定。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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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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