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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第七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2
发现劳教所在收容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入所凭证或者入所凭证不齐全的;(二)收容劳教人员与入所凭证不符的;(三)应当收容而拒绝收容的;(四)收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五)收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的;(六)劳教人员入所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七)其他违反收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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