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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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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两者的主要区别:(1)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2)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基于股份的平等,股东根据其持股数量分享权利;合伙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有平等的分享权。(4)投资者承担不同的风险。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同承担盈亏,合伙人个人财产也需要偿还企业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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