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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采用普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但随着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合伙人数目大为增加,以至...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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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主要区别有这样几点: 第一,对于出资人而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则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同样出资50万,但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50万为限,而合伙人则可能最终承担的责任不止50万。 第二,加入与退出的方式不同。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而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原则上则不能加入也不能退出,也不能以转让的方式退出。 第三,缴纳所得税种类不同,合同企业的合伙人所得仅需一次纳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的股东则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拿到分红还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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