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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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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意外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死亡给付,二是残疾给付。其中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以及由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派生而来的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 具体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实践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节省开支,控制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可以只承担那些治疗伤害所必需的费用,而与治疗伤害关系不大的费用,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而言,药费、手术费、输血费、化验费、检查费、透视费、处置费、换药费等保险人一般应予承担; 住院房费、取暖费、家属陪护费、异地治疗的交通费等,保险人既可以承担,也可以拒绝承担; 住院伙食费、补养药品费、购买残废用具的费用、装配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和治疗伤害的关系不大,保险人一般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不承担。《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依法判处死刑及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但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合同。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某些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偿权。不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加害第三者处获取多少赔偿金,也不必向保险人退还保险金。但是对于补偿性的合同,则应当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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